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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9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9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胡智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智皓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98號及司法院28年9 月13日院字第1914號解釋參照),合先說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胡智皓因犯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並就其所犯全部之罪均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恐嚇取財罪            │恐嚇取財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105年8月20日          │104年11月22日         │104年12月1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
│度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4444號    │年度偵字第21071號等   │年度偵字第21071號等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沙簡字第596號  │105年度訴字第1253號   │105年度訴字第125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年11月30日         │107年11月2日          │107年11月2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沙簡字第596號  │105年度訴字第1253號   │105年度訴字第125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12月26日         │107年12月3日          │107年12月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        是            │          否          │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865號         │
│                  │年度執字第788號       ├───────────────────────┤
│                  │                      │編號2至編號3,業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53號判決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
└─────────┴───────────┴───────────────────────┘
┌─────────┬───────────┐                                              .
│編              號│         4            │
├─────────┼───────────┤
│罪              名│恐嚇危害安全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4年11月3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
│度案號            │年度偵字第21071號等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125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年11月2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125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2月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          是          │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
│                  │年度執字第286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90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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