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2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6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王怡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6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雋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字第11974 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278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雋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雋強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同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許雋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同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手法、相隔時間及侵害法益等一切具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所示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另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有期徒刑部分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許雋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罪 名│恐嚇取財得利(幫助│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 │恐嚇取財既遂) │險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 ││ │ │(併科罰金新臺幣1 萬│ ││ │ │元) │ │├─────┼─────────┼──────────┼──────────┤│犯罪日期 │108年2月8日、108年│109 年5 月30日(聲請│ ││ │2月12日 │書附表誤載為:109 年│ ││ │ │5 月29日) │ │├─────┼─────────┼──────────┼──────────┤│偵查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年度案號 │108年度偵字第3478 │109年度速偵字第3067 │ ││ │號、第12447號 │號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院 │ │ ││事├───┼─────────┼──────────┼──────────┤│實│案 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 │109年度中交簡字第 │ ││審│ │690號 │1486號 │ ││ ├───┼─────────┼──────────┼──────────┤│ │判決日│109年6月17日 │109年6月29日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院 │ │ ││判├───┼─────────┼──────────┼──────────┤│決│案 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 │109年度中交簡字第 │ ││ │ │690號 │1486號 │ ││ ├───┼─────────┼──────────┼──────────┤│ │判 決│109年7月21日 │109年8月3日 │ ││ │確定日│ │ │ │├─┴───┼─────────┼──────────┼──────────┤│是否為得易│是 │是 │ ││科罰金案件│ │ │ │├─────┼─────────┼──────────┼──────────┤│備 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109年度執字第3942 │109年度執字第11974號│ ││ │號(於109 年9 月14│ │ ││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 │)(聲請書附表誤載│ │ ││ │為:臺灣彰化地方檢│ │ ││ │察署109 年度執字第│ │ ││ │9342號) │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怡蓁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65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