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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4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林雷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4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俊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傑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傑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應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是以,鑒於「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另定之執行刑,祇須在不逸脫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且外部性界限既為法所明定,自優先於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91號、100 年台抗字第440 號、101 年度台抗字第114 號刑事裁判均供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附件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4 月、附件編號5 至9 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6 月,該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件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是本院基於上開說明,依外部性界限及考量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斟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雷安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業務侵占            │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14日       │107年11月6日        │107年11月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8 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5447、6277、9453號│第5447、6277、9453號│第5447、6277、9453號│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高等法院    │臺灣臺中高等法院    │
│      │        │                    │                    │                    │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金訴字第39、│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  │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  │
│      │        │50 號               │2490、2493號        │2490、249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6 月25日       │109年2月12日        │109年2月12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高等法院    │臺灣臺中高等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8 年度金訴字第39、│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  │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  │
│      │        │50 號               │2490、2493號        │2490、2493號        │
│判  決├────┼──────────┼──────────┼──────────┤
│      │判    決│108年7月22日        │109年3月16日        │109年3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109年度執字第5587號 │109年度執字第4758號 │109年度執字第4758號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7日        │107年11月12日       │107年11月13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14 號、108 年│偵字第449號         │偵字第449號         │
│                │度偵字第5818號      │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3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14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14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9年4月15日        │109年7月23日        │109年7月23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9 年度金訴字137 號│109 年度金訴字114 號│109 年度金訴字114 號│
│判  決├────┼──────────┼──────────┼──────────┤
│      │判    決│109年9月2日         │109年8月25日        │109年8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109年度執字第13400號│109年度執字第13598號│109年度執字第13598號│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12日       │107年11月13日       │107年11月13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449 號        │偵字第449 號        │偵字第449號         │
│                │                    │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14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14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14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9年7月23日        │109年7月23日        │109年7月23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9 年度金訴字114 號│109 年度金訴字114 號│109 年度金訴字114 號│
│判  決├────┼──────────┼──────────┼──────────┤
│      │判    決│109年8月25日        │109年8月25日        │109年8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109年度執字第13598號│109年度執字第13598號│109年度執字第13598號│
└────────┴──────────┴──────────┴──────────┘
┌────────┬──────────┬──────────┬──────────┐
│ 編          號 │         10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詐欺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1 月併科│                    │                    │
│                │新臺30000元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14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 │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449號         │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14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9年7月23日        │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9 年度金訴字114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9年8月25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
│                │109年度執字第13598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41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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