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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20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世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20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偉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偉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偉豪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併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恐嚇危害安全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2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手法、相隔時間及侵害法益等一切具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再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最重本刑5 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所宣告之刑均未逾6 月,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世誠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年月日)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恐嚇│有期徒刑2 月│106.08.28 │中高分院│108.07.09 │  同左  │108.07.09 │
│  │危害│,如易科罰金│          │108 年度│          │        │          │
│  │安全│,以新臺幣1 │          │上易字第│          │        │          │
│  │    │千元折算1 日│          │562號   │          │        │          │
├─┼──┼──────┼─────┼────┼─────┼────┼─────┤
│2 │剝奪│有期徒刑3 月│107.03.01 │臺中地院│109.08.21 │  同左  │109.09.22 │
│  │他人│,如易科罰金│          │109 年度│          │        │          │
│  │行動│,以新臺幣1 │          │訴緝字第│          │        │          │
│  │自由│千元折算1 日│          │180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205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