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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0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陳昱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80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丁希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3497號、執字第150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希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希賓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昱翔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109 年2 月14日18│109 年1 月13日14│
│              │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25分許為警採尿│
│              │時起回溯96小時內│時起回溯96小時內│
│              │之某時          │之某時          │
├───────┼────────┼────────┤
│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9 年度│臺中地檢109 年度│
│關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962 號  │毒偵字第1897號  │
├──┬────┼────────┼────────┤
│    │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後├────┼────────┼────────┤
│事實│  案號  │109 年度中簡字第│109 年度中簡字第│
│審  │        │1297號          │1889號          │
│    ├────┼────────┼────────┤
│    │判決日期│109 年5 月26日  │109 年7 月24日  │
├──┼────┼────────┼────────┤
│    │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定├────┼────────┼────────┤
│判決│  案號  │109 年度中簡字第│109 年度中簡字第│
│    │        │1297號          │1889號          │
│    ├────┼────────┼────────┤
│    │確定日期│109 年7 月6 日  │109 年9 月21日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是              │是              │
│或易服社會勞動│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9 年度│臺中地檢109 年度│
│              │執字第10057 號  │執字第15029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05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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