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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3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許慧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83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君諺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9年度執聲字第3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君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君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 、2 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慧珍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拘役40日            │
├────────┼──────────┼──────────┼──────────┤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11日       │108年11月23日       │109年3月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年度案號        │109 年度偵字第3498號│109 年度偵字第3498號│109 年度偵緝字第888 │
│                │                    │                    │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9 年度中簡字第1744│109 年度中簡字第1744│109 年度中簡字第2421│                  │
│      │        │號                  │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109年6月30日        │109年6月30日        │109年9月7日         │
├───┼────┼──────────┼──────────┼──────────┤
│確  定│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判  決├────┼──────────┼──────────┼──────────┤
│      │案    號│109 年度中簡字第1744│109 年度中簡字第1744│109 年度中簡字第2421│
│      │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109年7月28日        │109年7月28日        │109年10月30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109年度執字第12033號│109年度執字第12033號│109年度執字第16948號│
│                │(109年度執緝字第159│(109年度執緝字第159│                    │
│                │5號)【編號1、2定應 │5號)【編號1、2定應 │                    │
│                │執行刑拘役30日,已執│執行刑拘役30日,已執│                    │
│                │畢】                │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35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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