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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8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黃龍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8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塗育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塗育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塗育興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 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受刑人民國109 年2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塗育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 犯 罪 日 期 │108/08/08 │108/08/08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 ││年度案號 │字第3305號 │字第3305號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 後├────┼──────────┼──────────┤│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2455號 │108年度訴字第2455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8/12/12 │108/12/12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 定├────┼──────────┼──────────┤│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2455號 │108年度訴字第2455號 ││ ├────┼──────────┼──────────┤│判 決│判 決│109/01/06 │109/01/06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第1939號 │第1940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龍忠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82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