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7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危民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危民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危民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危民田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危民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 │ │(共7罪) │├────────┼───────────┼───────────┤│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11日 │1.108年7月1日(4次) ││ │ │2.108年7月2日(3次)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 年 度 案 號 │年度速偵字第3797號 │年度偵字第20251號、229││ │ │67號、22968 號、23993 ││ │ │號、25356 號、27854 號│├───┬────┼───────────┼───────────┤│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8 年度豐簡字第455號 │108 年度易字第3476 號 ││ ├────┼───────────┼───────────┤│ │判決日期│ 108年8月19日 │ 108年12月24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8 年度豐簡字第455號 │108 年度易字第3476 號 ││ ├────┼───────────┼───────────┤│ │判 決│108 年10月7日 │ 109年1月20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得聲請易科罰金、 │ 得聲請易科罰金、 ││ 或易服社會勞動 │ 得聲請社會勞動 │ 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 註│臺中地檢署108 年度執字│1.臺中地檢署109 年度執││ │第14922號 │ 字第2801 號 ││ │ │2.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