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汪精武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關於「6年」之記載應更正為「6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裁定附表編號1、2備註欄已載明「如附表編號1至2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2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等語,顯見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關於「6年」之記載,乃係誤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參諸前揭說明,應更正為「6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