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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黃佳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汪精武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關於「6年」之記載應更正為「6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裁定附表編號1、2備註欄已載明「如附表編號1至2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2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等語,顯見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關於「6年」之記載,乃係誤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參諸前揭說明,應更正為「6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佳琪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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