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25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義霖
- 被告
- 張仕憲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謝逸文律師
謝尚修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109年11月2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二編號3關於「HSBC U盾(含電話SIM卡33張)」及如附表二編號12關於「電話SIM卡93張」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HSBC U盾(含電話SIM卡3張)」及「電話SIM卡9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編號3關於「HSBC U盾(含電話SIM卡33張)」及如附表二編號12關於「電話SIM卡93張」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為「HSBC U盾(含電話SIM卡3張)」及「電話SIM卡9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