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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4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蔡汎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44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魏銘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42號),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月肆月」之記載,應更正為「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壹月肆月」之記載,係「壹年肆月」之誤載,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及規定,爰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汎沂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45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