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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5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張雅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5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宏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宏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張宏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併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雅涵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
│            │通危險罪        │通危險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併 │
│            │                │科罰金新臺幣3000│
│            │                │0元             │
├──────┼────────┼────────┤
│犯罪日期    │  109年11月7日  │  109年7月31日  │
├──────┼────────┼────────┤
│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9年度 │臺中地檢110年度 │
│關年度及案號│速偵字第6572號  │撤緩偵字第32號  │
├───┬──┼────────┼────────┤
│      │法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9年度中交簡字 │110年度中交簡字 │
│      │    │第3160號        │第276號         │
│事實審├──┼────────┼────────┤
│      │判決│  109年12月3日  │  110年2月9日   │
│      │日期│                │                │
├───┼──┼────────┼────────┤
│      │法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案號│109年度中交簡字 │110年度中交簡字 │
│確  定│    │第3160號        │第276號         │
│      ├──┼────────┼────────┤
│判  決│判決│  110年1月5日   │  110年3月29日  │
│      │確定│                │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易服社│                │                │
│會勞動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10年度 │臺中地檢110年度 │
│            │執字第1741號    │執字第5062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51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