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4 分鐘讀完全文 8,0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79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許曉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9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方青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青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方青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案件,雖均有諭知併科罰金刑,惟因所諭知併科罰金刑部分,非屬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詐欺 │偽造有價證券 │偽造有價證券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1年7月 ││ │新臺幣10,000元 │新臺幣8,000元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6日至108年8月8日│108年8月28日 │108年8月22日 │├────────┼────────────┼────────────┼────────────┤│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機關年度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11530號 │108年度偵字第23551號等 │108年度偵字第23551號等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82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 ││實├──────┼────────────┼────────────┼────────────┤│審│ 判決日期 │109年8月19日 │109年9月3日 │109年9月3日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82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15日 │109年10月5日 │109年10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109年度執字第14604號 │109年度執字第16195號 │109年度執字第16195號 ││ │110年度執更字第203號 │110年度執更字第203號 │110年度執更字第203號 ││ │(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6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刑6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刑6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42,000元) │42,000元) │42,000元)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4,000元(共8罪) │新臺幣2,000元(共4罪) │新臺幣2,000元 │├────────┼────────────┼────────────┼────────────┤│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6日至108年8月26 │108年8月6日至108年8月28 │108年8月6日至108年8月8日││ │日 │日 │ │├────────┼────────────┼────────────┼────────────┤│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機關年度案號 │108年度偵字第23551號等 │108年度偵字第23551號等 │108年度偵字第23551號等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 ││實├──────┼────────────┼────────────┼────────────┤│審│ 判決日期 │109年9月3日 │109年9月3日 │109年9月3日 │├─┼──────┼────────────┼────────────┼────────────┤│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0月5日 │109年10月5日 │109年10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109年度執字第16195號 │109年度執字第16195號 │109年度執字第16195號 ││ │110年度執更字第203號 │110年度執更字第203號 │110年度執更字第203號 ││ │(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6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刑6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刑6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42,000元) │42,000元) │42,000元) │└────────┴────────────┴────────────┴────────────┘┌────────┬────────────┬────────────┬────────────┐│ 編 號 │ 7 │ 8 │ (空白)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8月 │ ││ │新臺幣6,000元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8日 │108年8月中旬某日起至108 │ ││ │ │年8月28日 │ │├────────┼────────────┼────────────┼────────────┤│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機關年度案號 │108年度偵字第23551號等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68號 │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事│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 │109年度訴字第655號 │ ││實├──────┼────────────┼────────────┼────────────┤│審│ 判決日期 │109年9月3日 │110年5月12日 │ │├─┼──────┼────────────┼────────────┼────────────┤│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判│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 │109年度訴字第655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0月5日 │110年6月8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109年度執字第16195號 │110年度執字第8208號 │ ││ │110年度執更字第203號 │ │ ││ │(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6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 ││ │42,000元) │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曉怡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798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