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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

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林清鈞黃小琴郭瑞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方青山
選任辯護人
許崇賓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青山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拾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方青山(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9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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