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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74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唐光義鍾貴堯劉柏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4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岷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97、1698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142、515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49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94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66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如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07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95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如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50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如附表編號13至1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13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嗣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09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如附表編號15至20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10度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821、82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並考量上述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附表所犯各罪同屬詐欺罪)、相互關係、時間間隔(犯罪時間自107年4月25日至108年8月26日)、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依比例及公平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至9所示宣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不在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列,應與前開附表所示各罪所處確定之有期徒刑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4次)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犯罪日期 │107年5月8日 │①107年5月7日 │①107年5月28日 ││ │ │②107年5月28日 │②107年5月25日 ││ │ │③107年5月16日 │ ││ │ │④107年5月25日 │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 ││年度案號 │字第392號等 │字第392號等 │字第392號等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97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97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97 ││實│ │號、1698號、108年度原 │號、1698號、108年度原 │號、1698號、108年度原 ││ │ │上訴字第51號 │上訴字第51號 │上訴字第51號 ││審├────┼───────────┼───────────┼───────────┤│ │判決日期│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142、 │109年度台上字第5142、 │109年度台上字第5142、 ││決│ │5155號 │5155號 │5155號 ││ ├────┼───────────┼───────────┼───────────┤│ │判決確定│109年11月11日 │109年11月11日 │109年11月11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17490號(編號1至3曾經 │17490號(編號1至3曾經 │17490號(編號1至3曾經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 │) │)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 │ │ │金新臺幣2000元 │├──────┼───────────┼───────────┼───────────┤│犯罪日期 │108年8月2日 │108年8月2日 │108年7月26日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 ││年度案號 │字第362號等 │字第362號等 │字第457號等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4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48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 ││實│ │ │ │號 ││審├────┼───────────┼───────────┼───────────┤│ │判決日期│109年6月10日 │109年6月10日 │109年9月3日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661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661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954號 ││決├────┼───────────┼───────────┼───────────┤│ │判決確定│109年11月11日 │109年11月11日 │109年12月16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 ││ │17623號(編號4至5曾經 │17623號(編號4至5曾經 │910號(編號6至9曾經定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 │) │) │) │└──────┴───────────┴───────────┴───────────┘┌──────┬───────────┬───────────┬───────────┐│編 號 │ 7 │ 8 │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6000元 │金新臺幣4000元(8次) │金新臺幣2000元 │├──────┼───────────┼───────────┼───────────┤│犯罪日期 │108年8月8日 │①108年8月6日 │①②108年8月6日 ││ │ │②108年8月10日 │③108年8月8日 ││ │ │③108年8月13日 │④108年8月9日 ││ │ │④108年8月14日 │ ││ │ │⑤108年8月21日 │ ││ │ │⑥108年8月21日至22日 │ ││ │ │⑦108年8月24日 │ ││ │ │⑧108年8月26日 │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 ││年度案號 │字第457號等 │字第457號等 │字第457號等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 ││實│ │號 │號 │號 ││審├────┼───────────┼───────────┼───────────┤│ │判決日期│109年9月3日 │109年9月3日 │109年9月3日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95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95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954號 ││決├────┼───────────┼───────────┼───────────┤│ │判決確定│109年12月16日 │109年12月16日 │109年12月16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 ││ │910號(編號6至9曾經定 │910號(編號6至9曾經定 │910號(編號6至9曾經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①②107年4月29日 │107年4月29日 │108年7月1日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18939號 │18939號 │34084號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501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50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839號 ││實├────┼───────────┼───────────┼───────────┤│審│判決日期│109年8月6日 │109年8月6日 │109年9月3日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945號 ││決├────┼───────────┼───────────┼───────────┤│ │判決確定│109年12月9日 │109年12月9日 │109年12月16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 ││ │924號(編號10至11曾經 │924號(編號10至11曾經 │1564號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 │ ││ │月) │月) │ │└──────┴───────────┴───────────┴───────────┘┌──────┬───────────┬───────────┬───────────┐│編 號 │ 13 │ 14 │ 1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08年7月31日 │108年7月31日 │107年5月8日至9日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 ││年度案號 │字第49號 │字第49號 │字第198號等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091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091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實│ │號 │號 │10號 ││審├────┼───────────┼───────────┼───────────┤│ │判決日期│109年12月22日 │109年12月22日 │109年5月26日 ││ │ │(最後判決法院) │(最後判決法院) │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091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091 │110年度台上字第821、82││決│ │號 │號 │2號 ││ ├────┼───────────┼───────────┼───────────┤│ │判決確定│110年1月25日 │110年1月25日 │110年1月21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 ││ │2305號(編號13至14曾經│2305號(編號13至14曾經│2659號(編號15至20曾經││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 │) │) │└──────┴───────────┴───────────┴───────────┘┌──────┬───────────┬───────────┬───────────┐│編 號 │ 16 │ 17 │ 18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8次) │有期徒刑1年5月(7次) │有期徒刑1年4月(3次) │ ├──────┼───────────┼───────────┼───────────┤│犯罪日期 │①107年5月5日 │①②③107年5月3日 │①107年4月25日 ││ │②107年5月7日 │④107年5月4日 │②107年4月29日 ││ │③107年5月8日 │⑤⑥⑦107年5月8日 │③107年5月3日 ││ │④⑤⑥107年8月28日 │ │ ││ │⑦⑧107年5月29日 │ │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 ││年度案號 │字第198號等 │字第198號等 │字第198號等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實│ │10號 │10號 │10號 ││審├────┼───────────┼───────────┼───────────┤│ │判決日期│109年5月26日 │109年5月26日 │109年5月26日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821、82│110年度台上字第821、82│110年度台上字第821、82││決│ │2號 │2號 │2號 ││ ├────┼───────────┼───────────┼───────────┤│ │判決確定│110年1月21日 │110年1月21日 │110年1月21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 ││ │2659號(編號15至20曾經│2659號(編號15至20曾經│2659號(編號15至20曾經││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 │) │) │└──────┴───────────┴───────────┴───────────┘┌──────┬───────────┬───────────┬───────────┐│編 號 │ 19 │ 20 │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 │ ├──────┼───────────┼───────────┼───────────┤│犯罪日期 │①107年4月29日 │①②③107年4月29日 │ ││ │②107年5月3日 │④107年5月3日 │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 │ ││年度案號 │字第198號等 │字第198號等 │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事│案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 ││實│ │10號 │10號 │ ││審├────┼───────────┼───────────┼───────────┤│ │判決日期│109年5月26日 │109年5月26日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判│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821、82│110年度台上字第821、82│ ││決│ │2號 │2號 │ ││ ├────┼───────────┼───────────┼───────────┤│ │判決確定│110年1月21日 │110年1月21日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 │ ││ │2659號(編號15至20曾經│2659號(編號15至20曾經│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劉 柏 駿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746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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