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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5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簡志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95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韓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1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韓志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韓志明因犯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韓志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附表所示各罪均屬侵占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權衡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志宇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侵占                │侵占                │                    │
├────────┼──────────┼──────────┼──────────┤
│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24日       │107年11月21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緝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558號          │字第138號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10年度簡字第160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45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10年4月20日        │110年3月22日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10年度簡字第160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457號│                    │
│判  決├────┼──────────┼──────────┼──────────┤
│      │判    決│110年5月28日        │110年7月12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 │                    │
│                │第7681號            │第9340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52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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