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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395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芳如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張家豪

具 保 人 陳翊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字第5891號、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翊煒因受刑人即被告張家豪(下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仍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被告在法院裁定前經緝獲歸案,即不可謂其逃匿而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66號、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94年度台非字第34號、100年度台非字第100號、103年度台非字第81號裁判意旨參照)。從而,法院於裁定前仍應視被告是否仍在逃匿中,即使被告於檢察官聲請時尚在逃逸,若法院裁定前被告已經緝獲,法院自不能為沒入之裁定,而應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足憑。而被告所犯上開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57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在案,嗣經聲請人合法傳喚被告應於110年7月30日到案執行,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合法拘提復無所獲,且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固有上揭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執行傳票、110年7月6日中檢謀義110執5891號通知、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執行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10年9月6日查詢之在監在押記錄表等附卷可稽。惟,聲請人於民國1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而於同年月10日案件繫屬於本院,然被告已於同年月8日入法務部○○○○○○○○○執行等情,亦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以,被告既於本院為裁定沒入保證金前,即已入監服刑,揆諸上開裁判意旨,自不得謂被告顯已逃匿而得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從而,本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芳如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395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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