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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8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張德寬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明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0790號、110年度執聲字第2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明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明諺所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附表所示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林明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480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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