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2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福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2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福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福旺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劉福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08年度中簡字第2046號、109年度簡字第300號、110年度交簡字第298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8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3份、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2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福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詐欺 肇事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8年6月5日 108年6月13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6月14日應予更正) 108年5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21066號 臺中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33081號 臺中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27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2046號 109年度簡字第300號 110年度交簡字第298號 判 決日 期 108年10月7日 109年3月18日 110年6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2046號 109年度簡字第300號 110年度交簡字第298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08年11月4日 109年4月21日 110年8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16504號 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6313號 臺中地檢110 年度執字第10914號 (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