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99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惠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惠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7月,其中附表編號一至四之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表編號六至七之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4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10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3年1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五至七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 陳惠如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一 二 三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15日 109年1月27日 109年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68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985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9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625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7月6日 110年2月4日 110年2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625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1月26日 110年2月4日 110年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編 號 四 五 六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22日 109年3月13日 109年7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985號 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6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 110年度簡字第49號 110年度簡字第490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2月4日 110年4月29日 110年6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 110年度簡字第49號 110年度簡字第4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2月4日 110年6月1日 110年7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編 號 七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490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6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4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7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