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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46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洪瑞隆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尚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尚珅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李尚珅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尚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瑞隆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侵占 商業會計法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中旬 106年1月至同年2月間 107年2、3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67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3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278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2754號 108年度訴字第2523號 108年度易字第2770號  判    決日    期 107年11月6日 108年12月11日 108年12月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2754號 108年度訴字第2523號 108年度易字第277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7年12月11日 108年12月11日 109年1月1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24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838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981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次)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至12月間、 105年9至10月間、 106年1至2月間 105年11至12月間  105年9至10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6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6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07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749號 108年度訴字第2749號 109年度訴字第2670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3月23日 109年3月23日 110年10月4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749號 108年度訴字第2749號 109年度訴字第267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4月13日 109年4月13日 110年11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002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002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65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467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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