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5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冠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冠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冠廷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業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簡稱中高分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等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經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13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中高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1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確定、編號3至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訴緝字第2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暨考量受刑人編號3至6所為均係詐欺,時間在107年8月1日至3日間,其餘犯行之行為態樣並不相同,時間相距較遠,兼衡附表所示13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冠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肇事逃逸 │強盜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 年1 月│有期徒刑7 年8 月│有期徒刑1 年4 月││ │ │ │(共3罪) │├────────┼────────┼────────┼────────┤│犯 罪 日 期│106 年2 月14日 │106 年8 月5 日 │107年8月1日至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 度 案 號│署106 年度偵字第│署106 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少連偵 ││ │26713 號 │21610、21857、26│字第390號、108年││ │ │079號 │度少連偵字第7、 ││ │ │ │55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分院 │ ││ ├────┼────────┼────────┼────────┤│最 後│案 號│107 年度交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109 年度訴緝字第││事實審│ │6 號 │04號 │237 號 ││ ├────┼────────┼────────┼────────┤│ │判決日期│108 年1 月14日 │108 年4 月23日 │109 年11月19日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9 年度台上字第│109 年度台上字第│109 年度訴緝字第││判 決│ │1726號 │1326號 │237 號 ││ ├────┼────────┼────────┼────────┤│ │判 決│109 年3 月25日 │109 年3 月26日 │109 年12月15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備 註│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 │編號3至6應執行有││ │ │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共2罪) │(共3罪) │(共3罪) │├────────┼────────┼────────┼────────┤│犯 罪 日 期│107年8月2日至3日│107年8月2日至3日│107年8月2日至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 度 案 號│署107年度少連偵 │署107年度少連偵 │署107年度少連偵 ││ │字第390號、108年│字第390號、108年│字第390號、108年││ │度少連偵字第7、 │度少連偵字第7、 │度少連偵字第7、 ││ │55號 │55號 │55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9 年度訴緝字第│109 年度訴緝字第│109 年度訴緝字第││事實審│ │237 號 │237 號 │237 號 ││ ├────┼────────┼────────┼────────┤│ │判決日期│109 年11月19日 │109 年11月19日 │109 年11月19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9 年度訴緝字第│109 年度訴緝字第│109 年度訴緝字第││判 決│ │237 號 │237 號 │237 號 ││ ├────┼────────┼────────┼────────┤│ │判 決│109 年12月15日 │109 年12月15日 │109 年12月15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備 註│ 編號3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