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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0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張德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0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英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字第16361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1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蘇英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規定。

三、查受刑人蘇英杰犯如附表所示之4 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 、4所示之宣告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與如附表編號2 、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原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不得併合處罰,惟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所為,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之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竊盜罪         │        竊盜罪        │        竊盜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                      │算1日                 │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    109年1月1日       │    108年12月2日      │     109年1月9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 │
│年  度   案   號│第899號               │第899號               │第163號               │
├─┬──────┼───────────┼───────────┼───────────┤
│最│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苗栗地院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286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286號 │ 109年度易字第46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9年7月27日      │    109年7月27日      │    109年8月24日      │
├─┼──────┼───────────┼───────────┼───────────┤
│確│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苗栗地院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286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286號 │ 109年度易字第468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9月8日       │     109年9月8日      │     109年9月24日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均否                  │均是                  │均是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                      │                      │
├────────┼───────────┼───────────┼───────────┤
│備            註│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5888號                │5888號                │3784號                │
└────────┴───────────────────────┴───────────┘
┌────────┬───────────┬───────────┬───────────┐
│編            號│         4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竊盜罪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28日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 │                      │                      │
│年  度   案   號│第784號               │                      │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易字第1794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9年09月15日     │                      │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易字第1794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0月19日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均否                  │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
│                │16361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08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