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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7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吳怡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7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任泓愷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任泓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任泓愷因詐欺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2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則本院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編號3至5所定之執行刑共計有期徒刑3年10月(計算式=1年8月+2年2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怡嫺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共2次)       │
├───────┼────────┼────────┼────────┤
│   犯罪日期   │108年1月21至23日│108年1月28日    │107年12月12日(聲│
│              │間              │                │請書誤載為17日) │
│              │                │                │108年1月7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關年度案號    │署108年度偵字第 │署108年度偵字第 │署108年度偵字第 │
│              │8892號          │8892號          │14137號等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後├────┼────────┼────────┼────────┤
│事實│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 │108年度金訴字第 │108年度金訴字第 │
│審  │        │35號            │35號            │259號           │
│    ├────┼────────┼────────┼────────┤
│    │判決日期│108年8月27日    │108年8月27日    │109年11月24日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 │108年度金訴字第 │108年度金訴字第 │
│    │        │35號            │35號            │259號           │
│    ├────┼────────┼────────┼────────┤
│    │確定日期│108年9月30日    │108年9月30日    │110年1月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金之案件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署108年度執字第 │署108年度執字第 │署110年度執字第 │
│              │14479號         │14479號         │1766號          │
└───────┴────────┴────────┴────────┘
┌───────┬────────┬────────┐                 .
│     編號     │       4        │       5        │
├───────┼────────┼────────┤
│     罪名     │詐欺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
│              │(共2次)       │                │
├───────┼────────┼────────┤
│   犯罪日期   │107年12月13日、 │107年12月12日   │
│              │107年12月17日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關年度案號    │署108年度偵字第 │署108年度偵字第 │
│              │14137號等       │14137號等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後├────┼────────┼────────┤
│事實│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 │108年度金訴字第 │
│審  │        │259號           │259號           │
│    ├────┼────────┼────────┤
│    │判決日期│109年11月24日   │109年11月24日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 │108年度金訴字第 │
│    │        │259號           │259號           │
│    ├────┼────────┼────────┤
│    │確定日期│110年1月4日     │110年1月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金之案件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署110年度執字第 │署110年度執字第 │
│              │1766號          │176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70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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