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7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任泓愷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任泓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任泓愷因詐欺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2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則本院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編號3至5所定之執行刑共計有期徒刑3年10月(計算式=1年8月+2年2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共2次) │ ├───────┼────────┼────────┼────────┤ │ 犯罪日期 │108年1月21至23日│108年1月28日 │107年12月12日(聲│ │ │間 │ │請書誤載為17日) │ │ │ │ │108年1月7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關年度案號 │署108年度偵字第 │署108年度偵字第 │署108年度偵字第 │ │ │8892號 │8892號 │14137號等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後├────┼────────┼────────┼────────┤ │事實│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 │108年度金訴字第 │108年度金訴字第 │ │審 │ │35號 │35號 │259號 │ │ ├────┼────────┼────────┼────────┤ │ │判決日期│108年8月27日 │108年8月27日 │109年11月24日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 │108年度金訴字第 │108年度金訴字第 │ │ │ │35號 │35號 │259號 │ │ ├────┼────────┼────────┼────────┤ │ │確定日期│108年9月30日 │108年9月30日 │110年1月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金之案件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署108年度執字第 │署108年度執字第 │署110年度執字第 │ │ │14479號 │14479號 │1766號 │ └───────┴────────┴────────┴────────┘ ┌───────┬────────┬────────┐ . │ 編號 │ 4 │ 5 │ ├───────┼────────┼────────┤ │ 罪名 │詐欺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 │ │(共2次) │ │ ├───────┼────────┼────────┤ │ 犯罪日期 │107年12月13日、 │107年12月12日 │ │ │107年12月17日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關年度案號 │署108年度偵字第 │署108年度偵字第 │ │ │14137號等 │14137號等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後├────┼────────┼────────┤ │事實│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 │108年度金訴字第 │ │審 │ │259號 │259號 │ │ ├────┼────────┼────────┤ │ │判決日期│109年11月24日 │109年11月24日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 │108年度金訴字第 │ │ │ │259號 │259號 │ │ ├────┼────────┼────────┤ │ │確定日期│110年1月4日 │110年1月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金之案件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署110年度執字第 │署110年度執字第 │ │ │1766號 │1766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