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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3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陳怡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3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哲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哲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哲騏(下稱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而附表2 所示之罪,為共同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犯罪類型迥異,各自侵害法益之效應相互獨立,爰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怡君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公司法          │
│            │通危險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108年2月21日    │105年7月5日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中地方檢察署  │
│機關年度案號│8年度偵字第6814 │109年度撤緩偵字 │
│            │號              │第328號         │
├─┬────┼────────┼────────┤
│最│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8年度中交簡字 │109年度中簡字第 │
│實│        │第931號         │2670號          │
│審├────┼────────┼────────┤
│  │判決日期│108年4月19日    │109年11月16日   │
├─┼────┼────────┼────────┤
│  │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    │108年度中交簡字 │109年度中簡字第 │
│判│        │字第931號       │2670號          │
│決├────┼────────┼────────┤
│  │判決確定│108年5月13日    │109年12月31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註        │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中地方檢察署11│
│            │8 年度執字第7381│0年度執字第2836 │
│            │號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35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