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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6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王靖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6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煜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煜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 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煜傑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2、4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之行為態樣,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刑度之外部限制,且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王靖茹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30日、    │108年6月10日      │108年7月11日      │
│            │108年6月8日       │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8年度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57、158號    │字第157、158號    │字第157、158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訴字第725號│109年度訴字第725號│109年度訴字第725號│
│實├────┼─────────┼─────────┼─────────┤
│審│判決日期│109年8月12日      │109年8月12日      │109年8月12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訴字第725號│109年度訴字第725號│109年度訴字第725號│
│決├────┼─────────┼─────────┼─────────┤
│  │判決確定│109年9月8日       │109年9月8日       │109年9月8日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編號1至3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臺中地檢110年執更字第155│
│            │號                                                        │
└──────┴─────────────────────────────┘
┌──────┬─────────┬─────────┬─────────┐
│編        號│        4         │(以下空白)      │                  │
├──────┼─────────┼─────────┼─────────┤
│罪        名│詐欺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8日       │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9年度偵 │                  │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3219號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9年度訴字第2411 │                  │                  │
│事│        │號                │                  │                  │
│實├────┼─────────┼─────────┼─────────┤
│審│判決日期│109年12月29日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9年度訴字第2411 │                  │                  │
│判│        │號                │                  │                  │
│決├────┼─────────┼─────────┼─────────┤
│  │判決確定│110年2月2日       │                  │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10年執字 │                  │                  │
│            │第2393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61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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