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8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明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0790號、110年度執聲字第2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明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明諺所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附表所示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林明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