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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6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林怡姿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聖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 年度執聲字第25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聖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聖建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聖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分別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有判決書5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張聖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怡姿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2次)、3月(2次)、2月   犯罪日期  108.7.27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8.10.28 108.8.21 108.9.12 108.12.4(2次) 108.12.4(2次) 108.11.3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 年度毒偵字第3175 號 苗栗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7059 號 臺中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0214 號 苗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3687號 臺中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20235 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8 年度訴字第2483號 109 年度易字第20號 109 年度簡字第627號 109 年度易字第760號 110 年度易字第225號  判決 108.12.31 109.3.25 109.5.29 109.11.24 110.3.10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8 年度訴字第2483號 109 年度易字第20號 109 年度簡字第627號 109 年度易字第760號 110 年度易字第2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3.9 109.5.18 109.6.30 109.12.21 110.4.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4127號 苗栗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1659號 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10897號 苗栗地檢110 年度執字第281號 臺中地檢110 年度執字第5181 號       本件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762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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