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99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韋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2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韋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仁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韋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4號、第677號及110年度易字第1314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4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6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附表編號4、5所示之2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3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惟受刑人迄今尚未回覆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韋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4次) 犯罪日期 109年6月3日 109年7月15日 109年6月3日、 109年6月10日(2次) 109年6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20993、25407號 臺中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20993、25407號 臺中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3434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14號 110年度簡字第14號 110年度簡字第677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1月26日 110年1月26日 110年7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14號 110年度簡字第14號 110年度簡字第677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0年4月12日 110年4月12日 110年8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0 年度執字第5324號 (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中地檢110 年度執字第11070號(編號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15日 109年1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4392號 臺中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439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314號 110年度易字第1314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8月20日 110年8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314號 110年度易字第1314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0年9月22日 110年9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0 年度執字第11604號 (編號4、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