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15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遠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遠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遠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及編號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6至13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所反應受刑人人格性向,並參酌本院卷附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共2罪)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8日10時5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106年3月31日15時27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6年3月31日15時27分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 106年3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476、1579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476、1579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0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447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447號 106年度易字第594號 判決日期 106年8月28日 106年8月28日 107年3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447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447號 106年度易字第59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年10月12日 106年10月12日 107年4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799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797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797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3月 (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16日 106年4月23日 106年5月26日 106年5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500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086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42、145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中高分院 (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中地高分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512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382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2184號 判決日期 106年9月12日 107年5月17日 106年12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中高分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512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382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21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年12月5日 107年5月17日 107年1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095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90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共3罪)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26日 106年5月18日 106年9月11日 106年9月11日 106年9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9832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5275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832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5275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83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3040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270、271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270、271號 判決日期 106年11月30日 107年2月27日 107年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3040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270、271號 110年度台非字第1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1月9日 107年4月10日 110年8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49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37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37號 (非上後撤銷改判110執更1248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20日19時43分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 106年8月20日19時43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6年10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4650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4650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9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383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383號 107年度簡字第1451號 判決日期 107年2月27日 107年2月27日 107年11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383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383號 107年度簡字第145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3月20日 107年3月20日 107年1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192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192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26號 編號10-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12-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 號 13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9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1451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145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1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26號 編號12-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