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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1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簡志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1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佳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3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佳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佳勳因犯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吳佳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附表所示各罪分屬毀棄損害、詐欺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不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暨權衡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志宇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毀棄損壞                    │詐欺                        │
├──────┼──────────────┼──────────────┤
│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55日                    │
├──────┼──────────────┼──────────────┤
│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19日               │108年12月1日至108年12月3日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9 年偵字第970號   │臺中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8893 │
│機關年度案號│                            │號                          │
├───┬──┼──────────────┼──────────────┤
│      │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131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3005號       │
│      ├──┼──────────────┼──────────────┤
│事實審│判決│109年7月31日                │109年11月16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131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3005號       │
│      ├──┼──────────────┼──────────────┤
│判  決│確定│109年12月2日                │109年12月16日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
│罰金、社會勞│                            │                            │
│動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18077 │臺中地檢110 年度執字第1439號│
│            │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16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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