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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1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林忠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1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宴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宴羚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宴羚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廖宴羚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7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編號1至5、7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聲請意旨另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6所示竊盜之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刑,應與附表編號1至5、7所示各罪,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惟查: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然無論如何,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221號、100年度台非字第30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犯罪時間為108年6月16日,係在首先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確定之日108年3月21日後所犯,此部分並不符合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自不得與本件各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依前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忠澤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②持有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2次)         │                │                │
├────────┼────────┼────────┼────────┤
│犯   罪  日   期│①107年6月26日  │107年6月26日23時│107年12月25日   │
│                │②107年3、4月間 │25分為警採尿時往│                │
│                │某日            │前回溯1至10天內 │                │
│                │                │某時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3034號、│毒偵字第3034號、│毒偵字第126號   │
│                │108年度偵字第147│108年度偵字第147│                │
│                │號              │號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   │108年度上訴字第 │
│      │        │332號           │332號           │1504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8年3月21日    │108年3月21日    │108年9月10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      ├────┼────────┼────────┼────────┤
│確  定│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   │108年度上訴字第 │
│      │        │332號           │332號           │1504號          │
│判  決├────┼────────┼────────┼────────┤
│      │判    決│108年3月21日    │108年3月21日    │108年9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              │是              │是              │
│罪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                │執字第9718號【編│執字第9718號【編│執字第14591號【 │
│                │號1至5定刑為有期│號1至5定刑為有期│編號1至5定刑為有│
│                │徒刑1年8月】    │徒刑1年8月】    │期徒刑1年8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7年1月15日    │107年1月15日    │108年6月1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年  度    案  號│撤緩毒偵字第267 │撤緩毒偵字第267 │撤緩毒偵字第267 │
│                │號、108年度毒偵 │號、108年度毒偵 │號、108年度毒偵 │
│                │字第2993號      │字第2993號      │字第2993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   │
│      │        │2410號          │2410號          │2410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8年12月16日   │108年12月16日   │108年12月16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   │
│      │        │2410號          │2410號          │2410號          │
│判  決├────┼────────┼────────┼────────┤
│      │判    決│109年1月16日    │109年1月16日    │109年1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              │是              │否              │
│罪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 │臺中地檢109年度 │臺中地檢109年度 │
│                │執字第2365號【編│執字第2365號【編│執字第2366號    │
│                │號1至5定刑為有期│號1至5定刑為有期│                │
│                │徒刑1年8月】    │徒刑1年8月】    │                │
└────────┴────────┴────────┴────────┘
┌────────┬────────┬────────┬────────┐
│編            號│        7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
│罪            名│持有第一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7年12月19日起 │                │                │
│                │至107年12月25日 │                │                │
│                │(聲請書誤載為  │                │                │
│                │108/05/21)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126號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                │
│      ├────┼────────┼────────┼────────┤
│最  後│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   │                │                │
│      │        │658號           │                │                │
│事實審├────┼────────┼────────┼────────┤
│      │判  決  │108年5月21日    │                │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                │
│      ├────┼────────┼────────┼────────┤
│確  定│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   │                │                │
│      │        │658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9年10月13日   │                │                │
│      │確定日期│(撤回上訴)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否              │                │                │
│罪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 │                │                │
│                │執字第55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16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