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1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宴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宴羚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宴羚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廖宴羚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7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編號1至5、7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聲請意旨另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6所示竊盜之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刑,應與附表編號1至5、7所示各罪,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惟查: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然無論如何,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221號、100年度台非字第30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犯罪時間為108年6月16日,係在首先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確定之日108年3月21日後所犯,此部分並不符合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自不得與本件各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依前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②持有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2次) │ │ │ ├────────┼────────┼────────┼────────┤ │犯 罪 日 期│①107年6月26日 │107年6月26日23時│107年12月25日 │ │ │②107年3、4月間 │25分為警採尿時往│ │ │ │某日 │前回溯1至10天內 │ │ │ │ │某時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3034號、│毒偵字第3034號、│毒偵字第126號 │ │ │108年度偵字第147│108年度偵字第147│ │ │ │號 │號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 │108年度上訴字第 │ │ │ │332號 │332號 │1504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8年3月21日 │108年3月21日 │108年9月10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 ├────┼────────┼────────┼────────┤ │確 定│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 │108年度上訴字第 │ │ │ │332號 │332號 │1504號 │ │判 決├────┼────────┼────────┼────────┤ │ │判 決│108年3月21日 │108年3月21日 │108年9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 │是 │是 │ │罪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 │執字第9718號【編│執字第9718號【編│執字第14591號【 │ │ │號1至5定刑為有期│號1至5定刑為有期│編號1至5定刑為有│ │ │徒刑1年8月】 │徒刑1年8月】 │期徒刑1年8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7年1月15日 │107年1月15日 │108年6月1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年 度 案 號│撤緩毒偵字第267 │撤緩毒偵字第267 │撤緩毒偵字第267 │ │ │號、108年度毒偵 │號、108年度毒偵 │號、108年度毒偵 │ │ │字第2993號 │字第2993號 │字第2993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 │ │ │ │2410號 │2410號 │2410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8年12月16日 │108年12月16日 │108年12月16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 │ │ │ │2410號 │2410號 │2410號 │ │判 決├────┼────────┼────────┼────────┤ │ │判 決│109年1月16日 │109年1月16日 │109年1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 │是 │否 │ │罪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 │臺中地檢109年度 │臺中地檢109年度 │ │ │執字第2365號【編│執字第2365號【編│執字第2366號 │ │ │號1至5定刑為有期│號1至5定刑為有期│ │ │ │徒刑1年8月】 │徒刑1年8月】 │ │ └────────┴────────┴────────┴────────┘ ┌────────┬────────┬────────┬────────┐ │編 號│ 7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 │罪 名│持有第一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7年12月19日起 │ │ │ │ │至107年12月25日 │ │ │ │ │(聲請書誤載為 │ │ │ │ │108/05/21)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126號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 │ │ ├────┼────────┼────────┼────────┤ │最 後│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 │ │ │ │ │ │658號 │ │ │ │事實審├────┼────────┼────────┼────────┤ │ │判 決 │108年5月21日 │ │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 │ │ ├────┼────────┼────────┼────────┤ │確 定│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 │ │ │ │ │ │658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9年10月13日 │ │ │ │ │確定日期│(撤回上訴)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否 │ │ │ │罪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 │ │ │ │ │執字第55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