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80號
- 聲請人
- 劉玫宜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2728號),聲請交付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玫宜向地方法院申請李嘉偉沒有受傷的錄影光碟,原本就是合乎法律的請求等語。
二、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限於案件仍於審判中之被告,始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復按法院因受理刑事訴訟案件,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各種存在於文書、照片等媒介內之訊息,屬政府資訊公開法所指之政府資訊。於訴訟進行中,關於訴訟卷宗、證物等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涉及被告訴訟基本權之保障,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檢閱,應依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於訴訟終結、判決確定後,訴訟關係消滅,相關訴訟卷宗、證物等政府資訊之檢閱或公開,已與被告訴訟權保障或防禦權之行使無關,而與被告法律上利益或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有關。因現行刑事訴訟法就此無相關規定,關於確定刑事案件卷證資訊之公開,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向檔案管理機關或政府資訊持有機關申請辦理(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830 號、106 年度台抗字第229 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犯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2728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210號駁回上訴而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聲請人據以聲請卷證資料之過失傷害案件業已判決確定。
㈡聲請人固聲請交付「李嘉偉沒有受傷的錄影光碟」,惟因該案業已判決確定,既如上述,並非審判中之案件,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自不得向本院聲請交付該項卷證。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洵屬無據,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