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891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高思大陳鈴香江文玉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致樺

黃政程

廖智偉

宣博維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7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致樺於民國109年5月7日凌晨,因不滿遭告訴人范晉銘催索合租之應分擔房租,而表明退租搬遷,並於同日凌晨2時14分許,利用搬取私人物品之機會,夥同被告即其表哥宣博維及被告即宣博維之友人黃政程、廖智偉,共同攜帶木棍,前往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告訴人范晉銘之租屋處,復因不滿告訴人范晉銘之回應態度, 基於無故侵入住居及傷害犯意聯絡,共同無故侵入上址房屋內,並由被告黃政程持木棍毆打告訴人范晉銘,被告宣博維及廖智偉則以徒手方式參與毆打告訴人范晉銘,致告訴人范晉銘受有頭皮撕裂傷、頭皮鈍挫傷、右側肩膀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4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王致樺、黃政程、廖智偉、宣博維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居罪嫌,該2罪依同法第287條、第308條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范晉銘業於110年9月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3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江文玉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91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