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388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劉承翰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凱隆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642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中簡字第256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凱隆於民國111年7月2日0時5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對面機車停車格前,酒後因心情不佳,竟基於毀損他人之物之犯意,以腳踹踢告訴人黃碧茹所有、陳喬姍使用、停放在前開地點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造成該機車倒地,該機車之右側車殼刮傷、右後視鏡無法使用及煞車斷掉,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聲請以簡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

                書記官 林美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388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