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38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凱隆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642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中簡字第256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凱隆於民國111年7月2日0時5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對面機車停車格前,酒後因心情不佳,竟基於毀損他人之物之犯意,以腳踹踢告訴人黃碧茹所有、陳喬姍使用、停放在前開地點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造成該機車倒地,該機車之右側車殼刮傷、右後視鏡無法使用及煞車斷掉,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聲請以簡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