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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26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陳昱翔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茂松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382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可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刑事聲請再審狀」記載之案號為「109年度易字第2382號」,該案經本院判決後,聲請人及檢察官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後,以110年度上易字第47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揭判決書在卷可憑,聲請人對於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為之,始稱適法,其向本院提出,程序顯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本件聲請再審既顯不合法,即無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之規定通知聲請人到場聽取其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昱翔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6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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