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26號
- 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陳茂松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382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可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刑事聲請再審狀」記載之案號為「109年度易字第2382號」,該案經本院判決後,聲請人及檢察官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後,以110年度上易字第47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揭判決書在卷可憑,聲請人對於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為之,始稱適法,其向本院提出,程序顯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本件聲請再審既顯不合法,即無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之規定通知聲請人到場聽取其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