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79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史晏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848號、111年度執字第12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9至10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8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6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16罪) 犯 罪 日 期 105年08月19日 107年03月22日至107年03月26日、 107年03月29日(3次)、 107年03月30日、 107年03月31日 107年03月29日(3次)、 107年03月23日(2次)、 107年03月25日至107年3月26日(3次)、 107年03月26日(3次)、 107年03月27日、 107年03月20日至107年03月28日、 107年03月30日(2次)、 107年03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8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86等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86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投簡字第332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483等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483等號 判決日期 107年09月06日 108年03月14日 108年03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投簡字第332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483等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483等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09月26日 108年05月21日 108年05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 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7年03月23日 107年03月間至107年03月26日 107年03月30日至107年03月31日、 107年03月29日至107年03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86等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54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98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483等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1號 108年度訴字第409號 判決日期 108年03月14日 108年05月21日 108年07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483等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1號 108年度訴字第40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05月21日 108年06月18日 108年08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 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07月19日至107年07月20日 107年07月23日 107年07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52等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52等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71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3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3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69號 判決日期 109年09月22日 109年09月22日 111年07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3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3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6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04日 109年11月04日 111年08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 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 編號9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 號 10 罪 名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07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71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69號 判決日期 111年07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6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08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 案件 是 備 註 編號9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