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自字第34號

竊佔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簡芳潔王靖茹姚佑軍

自訴人
洪秝溶
被告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被告因竊佔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刑事自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有同法第343條準用第307條之規定甚明。

三、經查:自訴人洪秝溶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而提起本件自訴,經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該裁定已合法送達自訴人,自訴人亦具狀表示其依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選任姚吉鴻律師、黃茂祥律師及游佳涔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等情,有前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自訴委任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至22、23、25頁),惟經本院函詢法務部檢察司、全國律師聯合會及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後,法務部檢察司覆以:姚吉鴻、黃茂祥及游佳涔皆無向法務部請領律師證書之紀錄等語(見本院卷第37頁);全國律師聯合會答以:姚吉鴻、黃茂祥及游佳涔均非本會會員等語(見本院卷第41頁);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則回以:姚吉鴻、黃茂祥及游佳涔均非本會會員,亦無申請加入本會之紀錄等語(見本院卷第43頁),可徵姚吉鴻、黃茂祥及游佳涔俱未領取律師證書,復無加入全國律師聯合會或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成為會員,其等依律師法第19條之反面解釋,不得執行律師職務,是自訴人委任姚吉鴻、黃茂祥及游佳涔為自訴代理人,自不合法定程式。自訴人既於前開裁定合法送達後,未委任律師作為自訴代理人,應認其逾期仍未補正。基前各節,本件自訴程序既有違背首開規定之情,自訴不合法定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姚佑軍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34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佔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