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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13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陳培維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思妤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111年1月28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陳薇羽」均更正為「陳思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記載「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且當事人欄亦記載「陳思妤」,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當事人欄姓名、年籍資料均相同,足認原判決之審判對象為「陳思妤」之人,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均記載「陳薇羽」姓名,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培維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金簡字第13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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