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陳淑芳、黃光進、徐煥淵
- 被告林添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添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續字 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添龍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林添龍、鄭又誠(另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分別係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信竑機車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及員工, 緣鄭又誠於民國109年4月22日中午12時許,透過無線電知悉臺中市西屯區環河路與市政路之交岔路口發生交通事故,在旁等待招攬機車修理工作時,見同為機車修理業之劉吉祥亦前來等待,遂持續阻擋於劉吉祥之機車前方,並張開雙手,不讓劉吉祥騎乘機車離開。嗣林添龍於同日中午12時23分許,經鄭又誠通知抵達現場後,即承鄭又誠強制之犯意聯絡,對劉吉祥稱:「賣走」、「幹恁娘膣屄,你是欠打是不是啊」、「你要錄影做什麼」、「你就不要給我錄影」等語,並推擠劉吉祥、拉扯劉吉祥之衣服,而以此脅迫、強暴之方式,妨害劉吉祥自由離開及持手機錄影蒐證之權利。 二、案經劉吉祥告訴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林添龍於本 院民國111年6月9日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 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審理筆錄可憑,而本案係科以拘役之案件(詳後述),爰依前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㈡、證據能力: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證據等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在本院審理時均未聲明異議,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㈠、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罪犯行,辯稱:其與告訴人多年在職場上均有衝突,告訴人長年以報警蒐證錄音錄影方式干擾做生意,會故意錄音錄影,我的業務到場,告訴人就報案說這邊有糾紛,警察到場就說又是你們兩家,叫我們不要吵,客人聽到就害怕,我的生意就做不成,告訴人會到現場跟當事人說我們是保險黃牛,用誹謗的方式妨害我們車禍處理工作,行為不可理喻等語(見偵續2卷第31頁、本院卷第41-47頁)。 ㈡、經查,被告對於其有於犯罪事實所載時間、地點,鄭又誠先與告訴人劉吉祥發生衝突,隨後被告到場與告訴人劉吉祥推擠、拉扯、搶手機,客觀過程如附表勘驗結果,並不否認(見本院卷第42-45頁),核與證人鄭又誠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見偵續2卷第29-38頁)、證人即告訴人劉吉祥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字卷第9-10頁、第29-30頁、第41-42頁、第95-97 頁,偵續2卷第29-38頁)、證人即員警洪鈺富偵查中之證述(見偵續2卷第29-38頁)、證人鄭建仁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字卷第95-97頁)大致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局函覆之:①員警職務報告書(見他字卷第17頁)②員警工作 紀錄簿(見他字卷第19頁)③110報案紀錄單(見他字卷第21 -22頁)、告訴人劉吉祥提出之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診斷 證明書(見他字卷第45頁)、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筆錄(見偵續2卷第41-57頁)、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42-45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函覆之110報案紀錄單3紙(見本院卷第55-59頁)在卷可稽。從被告之供述、前開證 人之證述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院勘驗結果可知,被告確實有於犯罪事實所示時間、地點,與告訴人劉吉祥推擠、拉扯、搶手機,阻礙告訴人劉吉祥離開及手機錄影蒐證之權利,自屬妨礙告訴人行使權利之行為,已該當強制罪。被告雖辯稱其係因與告訴人間素有糾紛才會與告訴人起衝突,但此屬係屬犯罪之動機或犯罪時所受刺激之問題,至多僅屬法院量刑時所應斟酌事由之一,並不影響犯罪之成立。綜上,被告上開辯解,尚無可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添龍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㈡、被告與鄭又誠就強制罪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紛爭,因與告訴人間長期糾紛,竟對告訴人施暴,造成告訴人權利受有損害,所為應予非難。又審酌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之間,同為從事車禍機車維修工作,本案亦係因機車搶修發生衝突,而證人鄭又誠偵查中證稱:本案已經不是第一次,告訴人會做挑釁行為,報警說有糾紛(見偵續2卷第35頁),證 人鄭健仁(被告之員工)偵查中亦證稱:告訴人一到現場就報警叫警察來,讓我們沒生意做(見他字卷第96、97頁),與被告所稱告訴人習於以報警方式干擾他人做生意相符,本院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確認,亦經警函覆告訴人與他人亦有其他2次因機車搶修生意發生糾紛,含本案合計3次,情狀依函覆之110報案紀錄單,均為因機車維修生意發生 口角糾紛,並由告訴人報警(見本院卷第55-59頁),被告 所稱因告訴人長期以報警方式干擾其與其他同業做生意等情,應非子虛。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犯罪所受之刺激,係出於長期與告訴人前開之糾紛所致,量刑上以選科拘役刑為適當。以及審酌被告前有公然侮辱前科紀錄之素行。暨審酌被告偵查中所供述之職業(見他字卷第87頁)、戶籍資料所示之教育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勘驗結果 一、勘驗標的:00000000000強制阻擋 檔案時間:1分32秒 劉吉祥:所以你確定不讓我走嗎? 鄭又誠:嘿啊。 劉吉祥:你為什麼不讓我走,你為什麼可以控制我的行動? 鄭又誠:因為你這樣子,你已經... 劉吉祥:我怎樣,我怎樣,請問一下,我現在要離開。 鄭又誠:你已經干擾到我工作(雙手張開阻擋) 劉吉祥:你一直在強制我行動喔,我干擾到你什麼工作 ,我在 工作,你也在工作,我為什麼干擾你,不好意思,先生鄭又誠:可是我已經先來啦 劉吉祥:不是,哪一條法律規定先來我就不能做?保險不就要打架開槍了。先生,你要不要讓我走。你確定一下,我要離開了。 鄭又誠:不是啊,我們現在在溝通啊…(仍舉起左手阻擋) 劉吉祥:我沒有要跟你溝通 ,我要離開,我有事情。 鄭又誠:沒有,我想知道你之後是不是也要繼續現在的行為。 劉吉祥:我現在已經跟你講說我目前要離開了,你不要強制我,你這樣會犯...會牽扯到社會維護秩序法。我要離開 了。 鄭又誠:(雙手張開阻擋)你現在是為什麼,我現在在跟你溝通 啊,那你之後我會更好做啊! 劉吉祥:我沒有要跟你溝通,我不管你好不好做,法律沒有規定說我不能來這裡工作。如果有的話,你去告我好嗎,我要離開了。 鄭又誠:你現在已經干擾到我了,你已經干擾到我了 劉吉祥:先生,我要離開了 鄭又誠:你拿著錄影機,然後講話變得那麼客氣,挖塞 劉吉祥:先生,我要離開了 ,你現在在強制我 鄭又誠:我現在在跟你溝通啊 二、勘驗標的:00000000000阻擋恐嚇搶奪傷害 檔案時間:3分14秒 鄭又誠:拜託,又不是沒去過警察。 劉吉祥:先生我要離開了啦。 鄭又誠:我現在是要跟你溝通啊,你之後干擾到我作業啊。 劉吉祥:你這樣是強制罪捏 鄭又誠:怎麼強制罪,我又沒怎樣。 劉吉祥:我要離開你為什麼不讓我離開 鄭又誠:我又沒怎樣,我要跟你溝通啊 劉吉祥:我沒有要跟你溝通,我有事情要先離開了。 鄭又誠:你已經干擾到我了,我剛在那裡站的好好的,你跑過 來,我不知道這什麼意思。(因鄭又誠站在機車前面,故劉吉祥圍繞著機車走) 劉吉祥:你這樣犯強制罪喔! 鄭又誠:那你這樣子對人家咆哮那你又怎麼樣? 劉吉祥:我哪裡有對你咆哮?我在對天空,我有指名罵姓對你咆哮的什麼嗎?我剛剛在自己心裡頭發洩喧囂不行嗎?我要離開了。 鄭又誠:錄影機拿起來的時候才這麼小心。那我現在要跟你談事情啊。 劉吉祥:我沒有要跟你談。 鄭又誠:我現在要跟你談(雙手張開阻擋)。 劉吉祥:我跟你說我沒有要跟你談。 鄭又誠:我想跟你談 (雙手張開阻擋)。 劉吉祥:確定不讓我離開嗎? 鄭又誠:我要跟你談事情啊。 劉吉祥:我就跟你說我沒有要跟你談了嘛。 鄭又誠:我現在想跟你談啊 劉吉祥:我真的有事我要先離開了。 鄭又誠:我有事情跟你談。 劉吉祥:我真的有事情我要先離開。 鄭又誠:唉,上次那件事我也不知道怎樣啊(劉吉祥走近機車,鄭又誠跨步擋在劉吉祥前面,雙手張開),我也不知道為什麼。 劉吉祥:我要離開了,你到底要不要讓我離開了。 鄭又誠:我不知道為什麼,所以我很好奇。你針對我啊。 劉吉祥:我已經跟你說我要離開了,不管怎麼樣,我有我的自 由,我要離開了,為什麼不讓我離開。 鄭又誠:我只是很好奇要問你啊。 劉吉祥:不是啦,不管怎麼樣,你跟我約時間嘛,可是我現在 要離開,你不讓我離開,這樣是犯法,你知道嗎? 鄭又誠:我只是好奇問你啊。 劉吉祥:我就跟你說我要離開,我有事情 鄭又誠:我只是想問你為什麼啊(雙手打開阻擋在機車旁邊)。劉吉祥:我已經跟你說我要離開了。 鄭又誠:上次那個我什麼都沒做。 劉吉祥:我跟你不認識,我要離開了。 鄭又誠:你跟我不認識嗎? 劉吉祥:我本來就不認識你,你叫什麼名字?住哪裡?出生年月日幾號,我認識你嗎?我真的不認識你。 鄭又誠:可是你處處針對我啊! 劉吉祥:我哪有針對你什麼?先生,我針對你什麼?舉例,不然你去警察局告我好不好,我針對你什麼? 鄭又誠:(眼睛朝向馬路另一側,雙手打開阻擋) 我今天來這樣,我不知道你為什麼要這樣跟我搶,你可以告訴我為什麼? 【以下檔案時間02:37-檔案結束】 (劉吉祥走向機車,但被鄭又誠擋住,兩人雙手有接觸) 林添龍:賣造,叫他賣造。幹你娘機掰。(從馬路另一側走過 來),你是欠打是不是啊 。蛤,你是欠打嗎 。蛤,怎樣。你怎樣,你錄影要做什麼(手朝鏡頭過來),你錄影要做什麼,你錄影要做什麼(以上均用台語) ,你 錄影要做什麼? 劉吉祥:(晝面激烈晃動)我怎樣,我怎樣,麥用,麥用。 林添龍:你錄影要做什麼?你錄影要做什麼?你錄影要做什麼 ?你錄影要做什麼?你錄影要做什麼?你錄影要做什 麼?你為什麼要給我錄影?(晝面激烈晃動 ,林添龍 有拉住劉吉祥衣服) ,你錄影要做什麼? 劉吉祥:啊…(大聲喊叫) 林添龍:你給我錄影要做什麼? 劉吉祥:我已經報警了喔 林添龍:你報警沒關係,為什麼要給我錄影?你錄影要做甚麼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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