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06 條(一造缺席判決(三))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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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06 條規定,輕罪案件(拘役、罰金、免刑或無罪)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得不待陳述逕行判決。
Q · 收到刑事傳票沒去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 306 條,若案件可能結果是拘役、罰金、免刑或無罪,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得不待陳述逕行判決。缺席代價是失去辯論、聲請調查證據、主張易科罰金或減輕事由的機會。即使只判罰金,紀錄仍進入刑事前科,可能影響求職、出國與特定執照申請。
白話解讀
收到法院傳票以為不去就沒事,是很多人在輕微案件上犯的致命錯誤。306 條規定,如果案件可能的判決結果是拘役、罰金、免刑或無罪(全部都是「輕」的結果),被告經合法傳喚而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不等你直接判。這叫一造辯論判決。它的設計邏輯很直白:既然最重也只判拘役或罰金,沒必要為了湊齊被告而無限次延期,拖累司法資源。但這個條款的威力在於:你不到庭,法院就在你缺席的狀態下決定你的命運。你失去了辯論機會、失去了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的機會、失去了當面陳述的機會。就算只判你罰金幾萬元,這筆紀錄仍然會進入你的刑事前科。重點是:輕罪不等於可以忽略,它只是不能把你關很久,但它可以在你不在場的時候決定你的人生。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06 條為輕罪缺席判決規範,規定可能諭知拘役、罰金、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得不待陳述逕行判決,建立輕罪程序的效率例外,平衡到庭權保障與司法資源負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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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 306 條是什麼?▾
輕罪案件被告無故缺席時的逕行判決規定。
Q2什麼案件適用一造辯論判決?▾
限拘役、罰金、免刑或無罪等輕罪案件。
Q3收到刑事傳票一定要去嗎?▾
是,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依 306 條逕行判決。
Q4缺席判決後還能上訴嗎?▾
可以,自送達翌日起 10 日內提起上訴。
Q5什麼是「合法傳喚」?▾
依刑訴 §71 等程序送達傳票,含寄存送達與公示送達。
Q6請假可以避免一造辯論嗎?▾
可以,開庭前以書狀附證明文件請假,法院通常會改期。
Q7罰金判決會有前科嗎?▾
會,刑事判決紀錄留存於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
Q8可以請律師代替出庭嗎?▾
原則不可,刑事被告須親自到庭,律師僅得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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