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澤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0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澤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388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 通常程序(110年度易字第2513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澤源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更正、補充如下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被告交付本案手機門號時間「於民國109年8月間某日」之記載,更正為「於民國108年5月8日晚上某時」 。 ㈡增列證據「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所為之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129頁)」。 二、被告基於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將其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辦之預付卡門號0000000000號,交付予「彭憶欣」所屬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作為人頭號碼使用,使該等成員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透過經營「利亨娛樂城」網站,以賭博網站實以誆人投資代操賭博遊戲而向告訴人闕子婷等人詐取財物,係對於該詐欺正犯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屬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幫助犯。又本案依被告之供述,難認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主觀上知悉本案係3人以上共同參與詐欺 取財之過程,基於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僅以普通詐欺罪論。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四、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㈠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原簡字第 1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確定;又因妨害自由 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886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74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7年2月22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 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足認被告就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認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不致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之罪責,無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㈡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並 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至台灣大哥大申辦預付卡門號後,恣意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彭憶欣」之人所屬詐欺集團作為人頭號碼使用,使正犯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憑恃犯罪追查不易更肆無忌憚,而助長詐欺取財之歪風,對社會財貨秩序、正常經濟交易安全及人民財產權構成嚴重危害,增加警察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更使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闕子婷等人因而受有財產上損失,所為實不足取;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交付門號之數量、被告本身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行,僅為幫助犯之責難性;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見本院易字卷第129頁)、告訴人闕子婷等人因受詐騙損失之金額,被告尚 未與告訴人闕子婷等人達成和解以賠償損害,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偵緝字第1195號卷第35頁),被告就本案之量刑意見(見本院易字卷第129-13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末查,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供稱並未因交付門號而取得報酬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29頁),卷內亦無證據資料足資 證明被告因本案獲有報酬,應無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又被告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固屬於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品,惟該門號業遭警示,已無法使用並失其財產上價值,又已交付詐欺集團成而未據扣案,諒執行沒收徒增程序耗費,亦無刑法上之重要性,亦不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1388號被 告 黃澤源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業經偵查終結,認與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6468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增股)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35號審理中之案件,為數人共犯1罪之相 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澤源可預見向電信公司申辦手機門號並無特別資格、資力限制,如將申辦之手機門號交予他人使用,該手機門號常會遭他人用作詐欺犯罪以隱匿實際身分,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8月間某日,在不詳處所,將其所申辦持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門號)交付 予年籍不詳自稱「彭憶欣」之人使用,而容任「彭憶欣」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使用。詎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取得上開門號SIM卡後,即交付予陳俊男(業經本署109年度偵字第36468號起訴)使用,陳俊男遂與其所屬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引誘民眾加入利亨娛樂城為會員,透過儲值,將金錢轉帳匯入公司人頭帳號,以1:1比數兌換點數儲值賭玩,接著以虛構操作績效,支付會員小額獲利,贏得會員之信任,為會員教學投注,讓會員投入資金,代為操作賭博遊戲,並於群組內不斷張貼學員獲利之訊息,遇有會員要求領回投資本金或獲利點數時,則以群組代操虧損、網路銀行維護中、此項代操屬於不正常套利、「洗碼量」不足,要再購買遊戲點數等理由,遲延不出金,並警告會員若報警會涉及賭博罪,將沒收全額投資,會員再有爭執則踢出群組、封鎖帳號方式進行詐欺,致闕子婷、吳謹睿、呂愷珞、郭芳汝、陳奇憫、陳願向、廖晏崚、洪筱潔、翁尼爾等人,受前開詐騙手法之蒙蔽,而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透過超商繳費儲值或匯款方式支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陳俊男則使用黃澤源所提供之前揭0000-000000號門號,聯繫詐欺集團內部成員,並處理、 協調詐欺事務,以此遂行犯罪。經警於109年12月3日上午8 時40分許起,持搜索票前往陳俊男住處,當場扣得插有上開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之I-phone手機,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澤源於偵訊中之陳述 被告僅坦承將手機交付予於LINE上自稱「彭憶欣」之人使用。 2 搜索扣押筆錄、另案共犯陳俊男所使用之(三眼)I-phone手機照片及手機內資料 另案共犯陳俊男瘸確實使用上開門號作為聯繫詐欺犯罪使用之事實。 二、核被告黃澤源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 三、追加理由:共犯陳俊男等31人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110年3月22日以109年度偵字第36468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增股)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35號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本件被告所涉詐欺罪嫌,與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為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檢 察 官 鄭 珮 琪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代操虛擬人物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 匯入之第三方支付或人頭帳戶持有人 金額 1 闕子婷 甯甯 吳瑄兒 108年11月28日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號 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羅信實業有限公司 易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鼎泰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王宥騰 古宸光 黃子銓 蔡仕謙 3000元 108年12月10日 1萬元、2萬元 108年12月11日 1萬元、1萬元、2萬元 108年12月12日 1萬元、3萬元 108年12月13日 3萬元 2 呂愷珞 凌薇 109年3月5日起至4月27日止 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泓宥實業有限公司 易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吳俊郎 王子嘉 陳建緯 謝秉峰 楊雲豪 李橋軒 林明賢 邱茂清 莊晉昇 周力軍 103萬1003元 3 吳謹睿 金社長 109年5月14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 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泓宥實業有限公司 易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何世吉 1000元 4 郭芳汝 甯甯 109年5月15日 桃園市○○區○○○街000號 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泓宥實業有限公司 易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何世吉 3000元 109年5月16日 1萬元 109年5月17日 1000元、1萬元 5 陳願向 波波安 凌薇 109年5月31日 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泓宥實業有限公司 易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何世吉 林志強 2000元 6 陳奇憫 佳佳 甯甯 吳瑄兒 109年5月18日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易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林明賢 1萬元 7 廖晏崚 金社長 109年8月1日 臺中市○○區○○路000號 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泓宥實業有限公司 易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何世吉 3000元 8 洪筱潔 波波安 109年9月13日 新北市○○區○○路000號 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泓宥實業有限公司 易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何世吉 2000元 9 翁尼爾 金社長 109年9月27日 臺東縣○○市○○○路000巷0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泓宥實業有限公司 易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