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建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3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賓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黃建賓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10年度中簡字第1733號、第1306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3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中簡字第13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回覆稱沒意見等情,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建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共3次) 犯罪日期 110年1月11日 110年1月17日 110年1月24日 110年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16762號 臺中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1195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733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306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8月23日 110年8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733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306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0年9月22日 110年11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0 年度執字第12012號 臺中地檢110 年度執字第14104號(編號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