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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0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黃光進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守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守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守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劉守樺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至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故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守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光進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共三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共二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14日 109年12月17日 109年12月18日 109年12月8日  110年4月5日 110年4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0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541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541號 110年度易字第1826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0月29日 110年10月29日 110年12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541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541號 110年度易字第1826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1月30日 111年1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329號(編號1至2,前經110年度中簡字第154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329號(編號1至2,前經110年度中簡字第154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350號(編號3至5,前經110年度易字第182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共五罪) 有期徒刑8月(共四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4日 110年4月8日 110年2月22日10時52分許前某時 110年2月20日11時20分許前某時 110年3月13日8時54分許前某時 110年3月25日 110年3月30日 110年2月底至同年3月中旬間某日 110年3月6日17時45分許前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0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0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826號 110年度易字第1826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2月14日 110年12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826號 110年度易字第1826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1年1月12日 111年1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350號(編號3至5,前經110年度易字第182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350號(編號3至5,前經110年度易字第182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05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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