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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7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鄭永彬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易鴻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1年度執聲字第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易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易鴻因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藥事法等3罪,先後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11年3月22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該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從而,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永彬

書記官 林奕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藥事法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8/10/14、 108/10/16 110/01/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64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46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13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297號  判決日期 110/01/14 110/10/31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645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29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8/19 111/01/2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1628號 (編號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4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71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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