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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2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劉育綾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政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1年2月(聲請書誤載為1年4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4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宣告刑」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育綾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25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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