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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79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王振佑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史晏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848號、111年度執字第12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9至10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8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振佑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6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16罪)  犯  罪  日  期  105年08月19日  107年03月22日至107年03月26日、 107年03月29日(3次)、 107年03月30日、 107年03月31日 107年03月29日(3次)、 107年03月23日(2次)、 107年03月25日至107年3月26日(3次)、 107年03月26日(3次)、 107年03月27日、 107年03月20日至107年03月28日、 107年03月30日(2次)、 107年03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8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86等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86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投簡字第332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483等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483等號  判決日期 107年09月06日 108年03月14日 108年03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投簡字第332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483等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483等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09月26日 108年05月21日 108年05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 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7年03月23日  107年03月間至107年03月26日 107年03月30日至107年03月31日、 107年03月29日至107年03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86等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54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98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483等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1號 108年度訴字第409號  判決日期 108年03月14日 108年05月21日 108年07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483等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1號 108年度訴字第40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05月21日 108年06月18日 108年08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 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07月19日至107年07月20日  107年07月23日 107年07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52等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52等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71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3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3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69號  判決日期 109年09月22日 109年09月22日 111年07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3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3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6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04日 109年11月04日 111年08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 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  編號9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          號           10    罪          名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07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71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69號    判決日期 111年07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6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08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 案件          是       備    註   編號9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795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