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34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彥禎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子○○部分免訴。
理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巳○○【暱稱「劉兆旋」】(現由本院通緝中,俟到案後另行審結)於民國109年9月15日前之不詳時日所發起、主持及操縱之車手集團,係屬成員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牟利性、持續性及結構性之犯罪組織(下稱本案犯罪組織)。而同案被告辛○○(業經本院審結)、丑○○(業經本院審結)、庚○○(已歿,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癸○○(業經本院審結)及姓名、年籍均不詳,「微信」暱稱「BOSS」之成年男子(無證據證明其為未成年人)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均明知由同案被告巳○○發起、主持及操縱之詐騙集團,係屬成員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牟利性、持續性及結構性之犯罪組織,竟因缺錢花用,先後於109年9月15日前之不詳時點參與本案犯罪組織。被告子○○明知由同案被告巳○○所發起、主持及操縱之車手集團係屬於犯罪組織,竟受同案被告辛○○及暱稱「BOSS」之男子之指示於109年9月間,招募同案被告癸○○參與本案犯罪組織。同案被告巳○○、辛○○、丑○○、庚○○、癸○○、暱稱「BOSS」之男子及其餘成員,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後為下列犯行:
㈠、不詳之組織成員於109年11月1日,分別致電附表一所示之人,對其等佯稱於網路上購物時,因賣家設定錯誤,需聽從其等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ATM)解除重複付款為由,致使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款項匯入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同案被告巳○○經由通訊軟體微信指示同案被告丑○○、癸○○於附表一所述之時間、地點領取款項後,轉交與同案被告辛○○,再由同案被告辛○○轉交與同案被告巳○○(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㈡、不詳之組織成員於109年11月2日,分別致電附表二所示之人,對其等佯稱於網路上購物時,因賣家設定錯誤,需聽從其等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ATM)解除重複付款為由,致使附表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款項匯入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同案被告巳○○經由通訊軟體微信指示同案被告丑○○、癸○○及辛○○3人於附表二所述之時間、地點領取款項後轉交與同案被告辛○○,再由同案被告辛○○轉交與同案被告巳○○(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部分)。
㈢、因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貳、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係指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等屬之)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
參、又按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肆、再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以行為人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成員為構成要件,至其有否實施該組織所實施之犯罪活動則非所問。又為防範犯罪組織坐大,無論是否為犯罪組織之成員,如有招募使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即有處罰必要,故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1日施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上開二罪之構成要件有別,行為人一旦加入犯罪組織,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認已脫離該組織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則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倘本於便利犯罪組織運作之目的,而招募他人加入該組織,即屬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論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005號判決旨參照)。
伍、訊據被告坦承有於上述時間,招募同案被告癸○○參與本案犯罪組織,惟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我在臺南地院的案件,大部分是起訴加重詐欺,但有案件有提到我招募癸○○部分,如認定是同一案件的話,請依法處理等節。
㈠、經查,被告前因「子○○、癸○○、丑○○先後於109年8、9月間,參與姓名年籍不詳,暱稱『BOSS』之成年人、辛○○、蘇立承及其他不詳成年人共同組成之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騙集團犯罪組織。癸○○負責指示、監督車手領款、回收車手提領之贓款;丑○○負責將領到的存簿、提款卡分配予各個車手、彙整提款車手資料,及製作、教導提款車手躲避查緝之流程;子○○則負責與『BOSS』接洽、分配工作、收回車手提領之贓款、發放酬勞與車手、要求癸○○招攬新人、接收車手之帳戶、身分資料等工作,而與該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等犯行(下稱前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13號判決有罪在案,被告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7號判決(被告僅針對量刑提起上訴)撤銷原判決所處之刑,改判處被告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四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被告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訴字第3984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11年9月8日確定等情,有前案刑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細觀被告前案所參與之犯罪組織,時間均在109年9月左右,且成員丑○○、辛○○等人均相同,堪信為同一犯罪組織。
㈡、前案係於110年8月20日繫屬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乃被告參與本案犯罪組織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且經法院為實體判決之案件,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又細閱前案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13號判決之附表內容,可知前案判決之附表編號2所示之告訴人楊美華,係自109年10月29日17時起遭組織成員施用詐術,乃該案中之首次。前案雖未針對此次對被告一併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然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應與前案之首次詐欺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而為該起訴效力所及。
㈢、審酌被告參與前案與本案之犯罪組織同一,被告係於加入本案犯罪組織且參與之行為繼續中,本於便利組織運作之同一目的,招募共同被告癸○○加入本案犯罪組織。是依前揭說明,被告所犯本案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犯行,與前案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應是前案起訴效力所及。被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部分,繫屬在後之本院(本案係於111年7月19日繫數),為避免重複評價,即無從就本案再論以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又前案判決業經確定,本案應為免訴之諭知。
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至恒、午○○、己○○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 匯入之人頭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提領犯嫌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1-1) 寅○○ 解除分期付款 109年11月01日15時32分、 15時56分、16時13分 何南彥,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 74,974元(29,989元+30,000元+14,985元) 丑○○ 109年11月01日15時38分 統一超商亞和門市(臺中市○○區○○○路000號) 29,000元 1 (1-2) 109年11月01日15時44分 台灣銀行大雅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 900元 1 (1-3) 109年11月01日15時58分 大雅區農會大雅本會(臺中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1 (1-4) 109年11月01日15時58分 2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5,000元) 1 (1-5) 109年11月01日16時17分 中華郵政大雅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15,000元 2 乙○○ 解除分期付款 109年11月01日15時47分 何南彥,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 14,985元 丑○○ 109年11月01日15時58分 大雅區農會大雅本會(臺中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3 (3-1) 甲○○ 解除分期付款 109年11月01日17時54分、56分 何南彥,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49,983元 癸○○ 109年11月01日17時59分 玉山銀行大雅分行(臺中市○○區○○街00號) 50,000元 3 (3-2) 49,916元 109年11月01日18時00分 49,000元 4 (4-1) 丙○○ 解除分期付款 109年11月01日19時06分、16分 陳聖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59,985元(30,000元+29,985元) 丑○○ 109年11月01日19時10分 全家超商大雅好雅店(臺中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4 (4-2) 109年11月01日19時11分 9,000元 4 (4-3) 109年11月01日19時17分 臺灣銀行大雅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 900元 4 (4-4) 109年11月01日19時18分 20,000元 4 (4-5) 109年11月01日19時19分 10,000元 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 匯入之人頭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提領犯嫌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1-1) 未○○ 解除分期付款 109年11月02日18時02分、47分 林立晨,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49,911元(99,922元+49,989元) 丑○○ 109年11月02日18時14分 中華郵政潭子郵局(臺中市○○區○○路○段00號) 60,000元 1 (1-2) 109年11月02日18時15分 40,000元 1 (1-3) 109年11月02日18時51分 50,000元 1 (1-4) 109年11月02日20時51分、58分 林書羽,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 59,978元(29,989元+29,989元) 109年11月02日21時00分 國泰世華潭子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號) 20,005元 1 (1-5) 109年11月02日21時01分 10,905元 1 (1-6) 109年11月02日22時04分 葉瑩釧,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25,985元 109年11月02日22時09分 國泰世華潭子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號) 905元 1 (1-7) 109年11月02日22時11分 20,005元 1 (1-8) 109年11月02日22時01分 葉瑩釧,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 29,985元 癸○○ 109年11月02日22時25分 國泰世華潭子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號) 20,005元 1 (1-9) 109年11月02日22時38分、41分 梁雅容,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50,000元(30,000元+20,000元元) 109年11月02日22時47分 全家超商潭子金潭店(臺中市○○區○○○路000號) 80,000元 2 (2-1) 戊○○ 解除分期付款 109年11月02日20時17分、43分 林育慧,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55,948元(29,963元+25,985元 辛○○ 109年11月02日20時23分 國泰世華潭子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號) 20,005元 2 (2-2) 丑○○ 109年11月02日20時45分 台中商銀潭子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號) 20,005元 2 (2-3) 109年11月02日20時48分 潭子區農會甘蔗分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6,005元 2 (2-4) 109年11月02日22時27分 葉瑩釧,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 29,963元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1另有誤載140,000元) 癸○○ 109年11月02日22時27分 潭子郵局潭子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號) 20,005元 2 (2-5) 109年11月02日22時28分 20,005元 2 (2-6) 109年11月02日22時46分、48分、52分 梁雅容,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70,000元(30,000元+30,000元+10,000元) 癸○○ 109年11月02日22時52分 全家超商潭子金潭店(臺中市○○區○○○路000號) 60,000元 2 (2-7) 109年11月02日23時01分 潭子栗林農會(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10,000元 3 (3-1) 辰○○ 解除分期付款 109年11月02日20時21分 林育慧,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49,987元 辛○○ 109年11月02日20時24分 國泰世華潭子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號) 20,005元 3 (3-2) 109年11月02日20時25分 20,005元 3 (3-3) 109年11月02日20時26分 19,905元 4 壬○○ 解除分期付款 109年11月02日20時28分 林育慧,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8,414元 丑○○ 109年11月02日20時36分 國泰世華潭子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號) 18,005元 5 (5-1) 卯○○ 解除分期付款 109年11月02日20時38分 林書羽,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 49,989元 丑○○ 109年11月02日20時50分 潭子區農會甘蔗分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20,005元 5 (5-2) 109年11月02日20時51分 20,005元 5 (5-3) 109年11月02日20時52分 9,005元 6 (6-1) 陳淑琦 解除分期付款 109年11月02日21時49分、51分 葉瑩釧,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99,978元(49,989元+49,989元) 丑○○ 109年11月02日21時54分 萊爾富超商潭子蕓晨店(臺中市○○區○○路000號) 20,005元 6 (6-2) 109年11月02日21時55分 20,005元 6 (6-3) 109年11月02日21時56分 20,005元 6 (6-4) 109年11月02日21時59分 20,005元 6 (6-5) 109年11月02日22時00分 20,005元 7 (7-1) 丁○○ 解除分期付款 109年11月02日22時03分 葉瑩釧,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24,321元 丑○○ 109年11月02日22時07分 台中商銀潭子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號) 20,005元 7 (7-2) 109年11月02日21時51分 葉瑩釧,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 49,987元 癸○○ 109年11月02日22時24分 國泰世華潭子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號) 20,005元 8 (8-1) 劉嘉瑋 解除分期付款 109年11月02日22時07分 鄭喬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99,867元 癸○○ 109年11月02日22時12分 潭子郵局潭子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號) 60,000元 8 (8-2) 109年11月02日22時13分 39,000元 8 (8-3) 109年11月02日22時26分 莊子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99,867元 丑○○ 109年11月02日22時31分 潭子郵局潭子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號) 60,000元 8 (8-4) 109年11月02日22時33分 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