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沛美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曼華、新盛生技國際有限公司、李胤顏、周信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799號 原 告 沛美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曼華 訴訟代理人 賴幸榆律師 被 告 新盛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胤顏 被 告 周信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644號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644號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因原告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一併聲請於本院就刑事案件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全部均移送於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14頁),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