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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79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何紹輔

原告
沛美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曼華
訴訟代理人
賴幸榆律師
被告
新盛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胤顏
被告
周信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644號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644號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因原告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一併聲請於本院就刑事案件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全部均移送於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14頁),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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