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4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彭煜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778號、112年度執字第4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煜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煜凱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定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之法定範圍,以免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致刑責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罰之社會功能。從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前述法律規範本旨,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別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2年1月確定等情,兼衡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均屬加重詐欺取財罪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大致相同,犯罪時間集中在民國110年8月20日至110年8月28日間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又考量受刑人函覆本院其對定應執行刑無意見等陳述(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有本院函文、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再斟酌受刑人之年齡、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21日 110年8月21日 110年8月21日 110年8月20日(4罪) 110年8月21日(1罪) 110年8月28日(2罪)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989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 第3701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2、1248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5月2日 111年12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2、124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6月6日 112年1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68號 (即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66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74號 編號1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編號2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